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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學校醫院百米內不設爆竹零售點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5日 00: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綜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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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紅網長沙4月23日訊(瀟湘晨報記者 趙晶)記者昨日從長沙市政府獲悉,《長沙市煙花爆竹經營流通市場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下發,將於5月15日起施行。《規定》中要求,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要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産、儲存設施保持不少於100米的安全距離。

  煙花爆竹經營方式分為批發和零售。《規定》中提出,鼓勵批發經營企業在本行政區域內與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採用連鎖經營模式,實行統一配送;分佈在農村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的産品供應,批發經營企業可以視情況向市安全監管部門申請設立配送站。煙花爆竹禁止流動銷售。《規定》要求,城區每個社區原則上不超過1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點,農村每個村原則上不超過2個。

  《規定》對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其中包括:煙花爆竹零售專店經營面積應不小于10平方米,零售經營點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與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産、儲存設施保持不少於100米的安全距離;獲准在本市進行煙花爆竹批發經營的企業只能向企業所在地區、縣(市)零售經營點批發其經營範圍內的煙花爆竹,禁止零售經營者直接向煙花爆竹生産企業或跨區、縣(市)採購。

  此外,《規定》要求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採購、配送和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生産及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包括敏感度高、化學穩定性差的産品(如摔炮、拉炮、砸炮、打火紙等);含有金屬或硬質物品的製品(如有金屬殼體、玻璃殼體的煙花爆竹);飛行方向不穩定及有可能引起火災的製品(如地老鼠、不定向火箭等);大藥量製品(如魚雷和直徑超過30毫米、長度超過200毫米的雙響炮等);使用氯酸鉀藥物生産的煙花爆竹;禮花彈及1.2寸以上內筒型組合煙花。

  在運輸方面,《規定》要求,從事煙花爆竹運輸的企業必須具有相關危險物品運輸經營資質,運輸車輛必須經專業檢測合格,並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或行駛記錄儀,專用車輛必須符合國家《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要求,懸挂安全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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