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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單撞人案司機終審被判7年 患精神分裂症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2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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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記者獲悉,在西單駕駛捷達車連撞9人的司機李洪海被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12萬餘元至1200元不等。目前,此案的民事賠償部分已經進入執行程序。

  2010年11月22日,一輛銀灰色捷達以四五十公里的時速在繁華的西單大街上連撞9人,這起事件被稱為“1122西單汽車連撞行人事件”。此事件發生地位於西單北大街輔路,曾引發社會關注。該事件製造者李洪海今年32歲,是黑龍江省五大連池市人。

  據法院認定,2010年11月22日10時許,李洪海駕駛車牌號為京N809Q6的捷達牌轎車,在西單北大街東側自行車道內,由南向北行駛過程中,故意衝撞過路群眾,致8人輕傷,1人輕微傷。經鑒定,其中范某和劉某的傷殘等級為9級,張某為10級。李洪海作案後向公安機關投案。

  此案的案發原因為,李洪海幻想自己成了被謀害對象。為了造成轟動從而得到警方保護,李洪海將車開上西單北大街的輔路,先故意撞傷兩名騎車人,捷達的擋風玻璃被撞花,李洪海又連撞7人後停下。

  鑒定結論顯示,李洪海所駕駛的捷達車當時的車速為53.8至59.9公里/小時。此外,鑒定報告顯示,李洪海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實施違法行為時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降低,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去年12月,市一中院對李洪海做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李洪海在繁華市區駕駛機動車故意連續衝撞他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鋻於李洪海案發時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有自首情節,因此從輕判處他有期徒刑7年。此外,法院同時判處他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12萬餘元至1200元不等。

  一審宣判後,李洪海認為量刑過重並提出上訴,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昨天記者從被害人處了解到,目前被害人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此案的民事部分也已經進入執行程序。此外,記者聯絡到李洪海的一審辯護人張興梅。據她講,在此前會見當事人李洪海的過程中,她了解到李洪海的家庭經濟困難,並沒有賠償能力。(記者孫思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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