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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未核準吳英死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15: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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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4月20日電記者2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死刑復核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訊了被告人,現已復核完畢。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判決、二審裁定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吳英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吳英在早期高息集資已形成鉅額外債的情況下,明知必然無法歸還,卻使用欺騙手段繼續以高息(多為每萬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過180%)不斷地從林衛平等人處非法集資。吳英將集資款部分用於償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於購買房産、車輛和個人揮霍,還對部分集資款進行隨意處置和捐贈。吳英個人購買服裝、化粧品、吃喝等花費集資款逾1000萬元,擁有4輛寶馬車,還花費375萬元為自己購買法拉利跑車1輛。吳英取得集資款項後,為了炫富,以騙取更多的資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楊衛陵等人借款3300萬元炒期貨全部虧損後,卻謊稱盈利,竟另籌資分給楊等“紅利”1600萬元,後又陸續從楊處騙得資金5000多萬元;公司員工外出辦事結余90萬元,主動要其不必上交財務等等,最終導致3.8億集資款無法歸還。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受害人造成重大損失,同時嚴重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的規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吳英死刑,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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