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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實施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10: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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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舒薇)由專家、相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代表組成的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將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履職情況,以及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服務質量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昨日,長沙召開全市醫療保險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就貫徹實施《長沙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進行部署動員。省人社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楊春林,副市長何寄華出席會議。

  《試行辦法》明確了醫保監管範圍,將全市醫保參保人員、參保單位、醫保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上述單位相關工作人員納入監管之列;對定點醫院的醫療服務、協議零售藥店的配售藥服務以及參保人員的就醫行為提出了規範要求並明確了有關禁止行為。

  《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參保單位不得故意瞞報、少報繳費工資基數和參保人數。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徵繳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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