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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1元停車費 電動車仍被盜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3: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江網-信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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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南昌訊 陳一萍、殷奮進、記者袁思東報道:電動車停在小區內,並向小區物業交了停車費,結果車子被偷了。20日,南昌青雲譜區人民法院城南法庭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車主損失500元。

  交了停車費電動車被盜

  據了解,鄧某所在公司位於解放西路某寫字樓內。去年4月28日,鄧某像往常一樣騎著電動車(該車于2007年7月以2680元價格購買)上班,停放在寫字樓下廣場停車區內,並向物管人員交納停車費1元。

  當日10時30分左右,鄧某去取電動車準備外出辦事時,發現電動車不見了,急忙撥打110報警。接警後,徐坊派出所民警到現場查看,因現場未裝監控錄像,民警偵查未果。

  物業公司聲稱不負責保管

  鄧某認為,在物業公司保安人員的眼皮底下,電動車都被盜,物業公司存在嚴重失職,遂找到物業公司要求賠償。

  而物業公司認為,他們只是提供非機動車停放場地,不存在任何保管責任,且該公司已在停放場地張貼溫馨提示,告知只負責非機動車停放秩序的管理,不負保管責任,故拒絕賠償。

  一審法院判物業賠500元

  鄧某找物業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之下,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産損失268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鄧某的電動車白天在物業公司管理範圍內丟失,物業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未設監控錄像,故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判令折價賠償。

  因鄧某的電動車係其于2007年7月購買,被盜以前已實際使用近四年,結合折舊因素及南昌市二手電動車的市場價格情況,法院最後作出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鄧某電動車損失500元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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