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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哥仨賣房 唯獨小弟不知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1: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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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首席記者 王彬)秦先生的父母去世後,給他和三個哥哥留下一套房産,但三個哥哥卻將房産賣給了張先生,為此,秦先生以侵犯其財産權利為由將三個哥哥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三個哥哥與張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日前,海淀法院復興路法庭審結了此案。

  秦先生訴稱,父母去世後,兄弟四人通過公證方式確認共同繼承父母遺留的一套房産,各佔四分之一産權。但是三個哥哥未經他同意,擅自與張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的全部産權出賣給張先生。張先生與自己三個哥哥的房屋交易行為應屬惡意串通,已超越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要求確認三個哥哥與張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庭審中,三個哥哥辯稱,在秦先生同意出售的情況下,他們通過公證方式達成了每人各佔房屋四分之一産權的協議。而且他們三人對房屋享有75%産權,按照物權法規定,他們三人有權處分整套房屋。

  張先生辯稱,他與秦先生的三個哥哥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秦先生對出售房屋是知情的,他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無權主張闔同無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秦先生兄弟四人是房屋共有權人,四人對房屋享有共同處分權利。雖然秦先生的三個哥哥有權利出售各自所佔房屋份額,但他們三人與張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就房屋全部産權達成的買賣協議,已經超出了三個共有人可以自行處分的範圍,侵害了秦先生的共有權利。

  案件審理過程中,雖然四個被告主張秦先生曾同意出售房屋,但是並未提供相應證據。張先生明知秦先生對房屋享有共有權利,但未徵得秦先生同意,即與秦先生的三個哥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該行為不構成善意。在房屋共有人秦先生未同意將他的共有份額對外出售的情況下,秦先生的三個哥哥與張先生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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