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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購經適房滿5年可租售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20: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長沙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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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廣州4月19日電(記者烏夢達)4月17日,廣州市政府網站公佈《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規定明確提出:2007年12月18日及以後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5年後可租售,産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發佈方署名為“廣州市財政局和廣州市國土房管局”,規定自5月1日起正式實施。

  保障房流轉問題歷來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廣州規定出臺後立即引發了不少網友對“經適房變味”、“解困房變牟利房”的擔憂。素有“地産大炮”之稱的任志強就在微博中發言質疑:“公開改變保障性質?以保障之名行財富再分配之實?”

  值得注意的是,3月廣東剛剛出臺《保障性住房創新實施條例》中提出,逐步將廣東省現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並軌運行,統一歸類為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除已批准立項的項目外,暫停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將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等對象全部納入公租房供應範圍。因此,有業內人士質疑,在上位政策“停建改租”出臺後的敏感點發佈經適房交易細節的規定,其背後用意存疑。也有媒體質疑,該新規可能與保障房銷售不佳有關,此舉是為了促進保障房銷售。

  18日上午,記者致電廣州市國土房管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國土房管部門並不是信息發佈主體,對發佈情況並不了解”。該負責人強調,這條所謂的新政策“其實也並不新,只是對舊政策的細化”。早在2007年,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等7部委就聯合發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其中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産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也可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後,取得完全産權。購房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而對於此舉“是為促進保障房銷售”的傳聞,廣州市有關部門則表示,之前售賣的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情況良好,不存在“促銷”之意。

  專家表示,廣州“舊規細化”之所以引發社會如此大規模的關注,就是因為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流轉和交易此前多次出現問題,個別保障房在分配時淪為腐敗和投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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