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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增持作秀”受抑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2日 02: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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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敖曉波)為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股東,尤其是持股比例達30%以上(包含30%)股東的增持行為,上交所18日發佈了新修訂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與原規則相比,新指引對大股東增持行為中的多項細節性內容予以進一步明確、完善,具體條款也由此前的13條增至18條。

  對於此次指引的修訂,上交所給出的解讀是,此舉主要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從目前市場的增持行為來看,一般分為兩種類型,一種就是大股東增持行為是看好一家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前景、認可當前估值水平,但也不乏存在一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增持背後別有意圖,如為再融資護航、為“小非”減持造勢等。因此,一些公司方面認為,此次指引的修訂可以抑制以往出現的“作秀式增持”行為。

  強調三個時段不得增持

  新版指引顯示,相關股東在三個時間段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自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細化適用增持股份行為範圍

  修訂後的指引進一步細化了適用增持股份行為的範圍,主要包括三大類股東:一是在一個上市已滿一年的公司中持股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但未達到50%的相關股東,持續滿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二是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持股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0%的相關股東,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且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三是指引規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為。

  四類增持計劃需及時公告

  指引規定,相關股東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及時發佈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此外,相關股東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擬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後續增持計劃一併通知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後續增持計劃。同時,相關股東應當在公告中承諾,在設定的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內不減持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

  第三,相關股東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無後續增持計劃的,也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相關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及時發佈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

  作者:敖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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