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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訂大股東增持行為指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1日 08: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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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證券交易所昨日發佈實施全面修訂後的《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指引全文見A5版)。《指引》規範了在同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的行為,以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權益。

  修訂後的《指引》進一步細化了適用增持股份行為的範圍,主要包括三大類股東:一是在一個上市已滿一年的公司中持股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但未達到50%的相關股東,持續滿一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二是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持股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50%的相關股東,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且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三是《指引》規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為。

  《指引》規定,相關股東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及時發佈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相關股東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擬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後續增持計劃一併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後續增持計劃。同時,相關股東應當在公告中承諾,在設定的後續增持計劃實施期限內不減持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相關股東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後無後續增持計劃的,也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並由上市公司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

  《指引》指出,相關股東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增持股份,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應及時發佈相關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進展公告。相關股東在前次增持計劃期限屆滿或實施完畢後可提出新的增持計劃。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新增持計劃提出日距離前次增持計劃中首次增持過戶完成日不少於12個月。在上市公司發佈相關股東增持計劃實施完畢公告前,相關股東不得減持該公司股份;在前述公告發佈後,相關股東減持該公司股份的,應自減持前最後一筆增持完成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進行,如違反規定的,所得收益應歸該上市公司所有。

  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間的相關股東,擬在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要約。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關股東擬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繼續增持上市公司擁有權益的股份,且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計增持股份比例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2%的當日起至上市公司發佈公告之日的期間,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指引》還規定,相關股東在下列期間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一是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10日內,如上市公司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則自原預約公告日期前10日起至定期報告實際公告之日的期間內。二是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三是自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此外,《指引》指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該公司股份未達到30%但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比例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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