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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改動多達15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1日 1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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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分資格造假也被認定為作弊,對團夥作弊、通過電子設備傳送試題及答案等違規行為的考生,最高將面臨停考國家教育考試3年的處罰”……據北京媒體報道,教育部在日前發佈的《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下稱“決定”)。《決定》不僅對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了多處細化,對作弊考生的重罰規定更掀起了輿論的波瀾。據悉,《決定》從4月1日起開始實施,將適用於6月份舉行的高考。

  ▲政策亮點

  偽造加分資格也屬作弊

  雖然截止記者發稿前,教育部官網上仍沒有挂出有關《決定》的公告,但據記者了解,已有不少省市已收到並轉發了這一新政策。根據某省公佈的《決定》原文,本次修改可謂是大刀闊斧,與教育部在2004年5月發佈的老《辦法》相比有多達15處的改動。最引人注目的是,“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獲得加分資格”被首次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此外,《決定》更將考生和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都相應做了細化規定,按照“違紀”和“作弊”兩類進行定性。

  重拳打擊組織團夥作弊

  記者發現,以往教育部只在打擊“替考”上有詳細規定,而沒有提及如今日趨猖獗的“組織團夥作弊”。《決定》規定,“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以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者”,其所在的教育考試機構須通報其所在學校,並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涉及組織團夥作弊;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等四類作弊行為之一的考生,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考生將設誠信檔案

  《決定》也保留了受罰學生的申訴權利,“受到停考處理的考生,可向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申請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如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此外,《辦法》要求,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該記錄中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記者/畢嘉琪雷雨)

  ▲觀點PK

  停考3年不重錯一次不應毀前途

  “違規作弊的考生最高將面臨停考國家教育考試3年”的重罰標準引起社會爭論。不少網友對此表示“力挺”,不過也有人擔心,3年停考的處罰過重,抹殺了考生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廣州市招辦有關負責人認為,如今考試作弊的情況非常嚴重,有的甚至形成了産業鏈,對全社會都有著非常消極的影響。“以停考3年等規定來規範考試紀律是應該的,只有重罰才能引起考生的重視,才能保證考試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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