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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資格造假將被認定作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23: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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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下發“修改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決定”

  本報訊 (記者黃茜)國家教育部日前下發《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

  記者了解到,與修改前相比,新《辦法》共有15處較大改動,其中首次將加分資格造假認定為作弊,並規定了對團夥作弊、通過電子設備傳送試題及答案等違規行為的處罰,考生最高將面臨停考國家教育考試3年。廣東省教育考試院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還未收到上級下發的通知,屆時將嚴格執行國家的新規。

  嚴重作弊者將停考3年

  記者了解到,在廣東2012年高考報名時,省教育考試院明確表示,如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加分的,已報名高考的將取消報考資格,已被高校錄取的則取消錄取資格。

  針對考生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新《辦法》進一步細化。考生如出現以下四類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組織團夥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加重處理在校生教師作弊

  新《辦法》加大了對在校生、教師參與考試作弊的處理。在以往打擊“替考”的基礎上,增加了對“組織團夥作弊”和“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以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兩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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