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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改“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1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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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王蔚)教育部近日下發《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並從4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意味著稍後的今年高考將適用該新《辦法》。與修改前相比,新《辦法》共有15處較大改動,首次將加分資格造假認定為作弊,並規定了團夥作弊、通過電子設備傳送試題及答案等違規行為的處罰,考生最高將面臨停考國家教育考試3年。

  依據修改,新《辦法》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其中,首次將“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獲得加分資格”的行為認定為考試作弊。

  針對考生違紀作弊行為的處理,新《辦法》進一步細化。考生如出現以下四類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組織團夥作弊的;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此外,新《辦法》明確了對考生誠信檔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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