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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啟動台灣非企業經濟組織代表機構審批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21: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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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4月18日電 (記者 陳小願)商務部18日在其網站發佈《台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及有關通知,要求相關部門做好台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常駐代表機構的審批和管理。

  《規則》所稱的台灣非企業經濟組織,是指在台灣地區設立的從事經濟、貿易投資合作等活動(涉及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環保、慈善、公益事業的除外),但又不稱為公司、企業、基金會的組織。

  根據這份由商務部會同國臺辦制定的《規則》,台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申請設立代表機構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照台灣地區有關規定,經批准設立登記滿5年;

  二、台灣地區主管部門批准赴大陸設置代表機構;

  三、須具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良好的行業信譽,且其本身或其主要會員從事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業務;

  四、無違反大陸法律、法規的不良記錄。

  《規則》規定,台灣非企業經濟組織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由商務部核準。代表機構的設立、延期、變更、登出,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向商務部(臺港澳司)提出書面申請。商務部在徵得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同意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經批准並辦理完登記等有關手續的代表機構,可從事與其所屬組織業務內容相關的非直接經營性活動,包括代表其所屬組織進行業務聯絡、産品介紹、市場調研和技術交流等。

  此外,《規則》對代表機構的名稱列舉了5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含有“大陸總部”、“總部”等類似地區或區域總部的字樣;不得有損於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國際組織的名稱;不得為大陸法律、法規或有關規定禁止的名稱以及其他不適宜的文字表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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