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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同事電動車變賣1200元 萬寧男被判刑並罰千元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18: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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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網海口4月1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劉嘉珮 通訊員吳淑驍)萬寧一男子朱某(27歲)趁與前同事王某(女)聊天之機,自作主張騎坐到王某的電動車上,並利用身體優勢將王強行擠下電動車後,不顧王的阻止騎車離開,當日將該車賣得1200元自行揮霍。4月18日,記者從海口美蘭區人民法院獲悉,經審查認定,朱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1年9月23日零時,留連于海口市南寶路18號某網吧的朱某發現自已幾乎身無分文,便想要弄點錢花。於是,朱某打電話給以前一塊在同一酒店當服務員的女同事王某,約其到網吧門口見面。由於之前王某曾向朱某借過錢,朱當時無錢可借,此時接到朱的電話,王某以為借錢一事有望,很快就騎著自己剛買不久的紅色山洋電動車趕到指定地點。

  王某到達後,朱某先是邀請王某和他一塊去找另一位朋友借錢,遭到王某拒絕。接著,朱某假裝隨意地和王某聊天,趁王不注意之機,一下子騎坐到王某的電動車前座上,本來跨坐在自己電動車上説話的王某被推擠到車的后座。王某本想用手推開朱某,可朱某利用身體優勢繼續強行擠壓王某,最終將其擠下車座。王某見勢不妙,伸手想拉住電動車尾架,朱某卻一下子加大馬力迅速啟動電動車離開,任王某在後面追趕、叫喊也不予理會。當天朱某將王某九成新的電動車賣掉得款1200元,並在幾天內請客吃飯、按摩娛樂揮霍一空。經鑒定,王某被搶的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619元。

  王某報案後,公安機關經偵查,于2011年9月27日下午5時許,將正在海口市大英村一帶閒逛的朱某抓捕歸案。美蘭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後認為朱某以暴力手段當場搶走被害人王某的電動車,其行為涉嫌搶劫罪移送美蘭檢察院審查起訴。美蘭檢察院為慎重起見,擬定退查提綱交由公安機關就搶車的細節進行補充偵查,並綜合全案證據材料以朱某的行為涉嫌搶奪罪提起公訴。美蘭法院經開庭審理,最終支持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以搶奪罪對王某作出了一審判決。

  [檢察官析法]: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當場公然直接奪取他人緊密佔有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的主要特點是對他人緊密佔有的財物行使有形力(對物的暴力,也不排除行為人使用輕微對人的暴力搶奪財物),被害人雖然當場可以得知財物被奪取,但往往來不及反抗。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搶劫罪中的“暴力”必須針對人實施,而不包括對物實施,且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

  本案被告人朱某主觀上只有非法佔有被害人的財物,沒有侵犯他人人身權益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趁被害人不注意時迅速奪取電動車的行為,儘管在取得電動車時行使了一定的有形力將被害人“擠”下車,但被害人被擠離電動車時沒有倒地也沒有受傷,可見其行使的有形力較微小,未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整個過程時間很短,被害人未及反抗,朱某也未對被害人施行暴力打擊或言語威脅。因此。檢察機關認定,朱某的行為構成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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