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
客服設為首頁 |
本報訊 (記者 陳瓊珂)聽老鄉説到海邊抓“野貨”,可以在市場上賣個好價錢,來滬人員陳某購置網具和誘餌,非法獵捕14隻野生鴛鴦。昨天上午,浦東新區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當庭一審判處陳某有期徒刑5年,罰金1萬元。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我國法律曆來重視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糊裏糊塗非法捕獵,即便“顆粒無收”,也將面臨“意想不到”的嚴懲。
去年10月25日深夜,陳某帶著網具和“媒鴨”悄悄潛入浦東臨港新城滴水湖畔的蘆葦蕩裏。見四下無人,便將兩張漁網布撒在叢密的蘆葦蕩裏,並將 “媒鴨”拴在網邊。“媒鴨”發出叫聲,14隻鴛鴦被引誘飛來落入網中。次日清晨6時許,浦東林業管理人員和邊防民警聯合執法隊巡邏至此,將陳某抓獲。經鑒定,這14隻野生鴛鴦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意想不到的是,陳某竟不認識鴛鴦,還以為它們是“野鴨”。法院認為,陳某的行為依法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且情節特別嚴重,遂作出上述判決。
無獨有偶。崇明的兩名農民為了給飯店供貨,竟毒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小天鵝3隻、綠頭鴨16隻、斑嘴鴨26隻。去年2月9日晚,施某與朱某在崇明東灘鳥類自然保護區內“小北港”淺灘處,毒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小天鵝1隻,野鴨20隻。次日中午,二人被警方抓獲。據查,去年一二月間,施某與朱某明知崇明東灘係國家級鳥類保護區,仍先後4次實施毒鳥行為。去年7月20日,崇明縣法院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和非法狩獵罪判處施某與朱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參與運輸、收購野生動物的顧某、朱某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2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非法捕獵者,法律的懲罰力度不可謂不大。陳某一案的主審法官王衛民表示,根照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鴛鴦6隻以上屬“情節嚴重”,非法獵捕鴛鴦10隻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
王衛民表示,我國法律曆來重視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即便未捕獲鴛鴦或其他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但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亦應被定罪科刑。我國1979年《刑法》把非法狩獵等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予以懲處;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審議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護法》、《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等,從而為依法嚴懲獵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1997年《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中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請善待野生動物,非法捕獵者必將受到法律嚴懲!”王衛民提醒市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極其寶貴的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這項資源,既有利於維護自然界的生態平衡,又有利於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切不可為一己私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否則會破壞人類自身生存的自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