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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捕14隻野生鴛鴦 滬一男子被起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1日 20: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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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上海4月10日電 (陳靜 蔡順國)來滬打工的陳某聽説捕捉野雞野鴨可以賣錢,於是購買了網具和“媒鴨”,趁淩晨天黑在浦東臨港新城滴水湖畔的蘆葦蕩裏布網捕獵。嘗到甜頭的陳某背著作案工具走上堤岸時,被巡邏民警發現。

  浦東新區檢察院今日披露,該院以以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陳某提起公訴,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1年10月25日深夜,陳某獨自帶著網具和幾隻“媒鴨”,悄悄潛入位於其暫住處不遠的滴水湖畔的蘆葦蕩裏,見四週靜寂無人,將三個網具逐一打開,布撒在叢密的蘆葦上,又將“媒鴨”拴在網邊。隨後,陳某蹲守旁邊觸碰“媒鴨”,讓“媒鴨”以叫聲吸引“野鴨”。第二天清,聯合執法隊巡邏至此處,將其抓獲。經現場訊問,在離抓獲地附近的蘆葦蕩裏找到了陳某藏匿的14隻“野鴨”。經鑒定,該14隻“野鴨”係鴛鴦,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同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鴛鴦6隻以上屬於“情節嚴重”,非法獵捕鴛鴦10隻以上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辦案檢察官表示,本案中,陳某非法獵捕14隻鴛鴦,達到“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到案後陳某後悔不已。時值全國第31屆愛鳥周,14隻被捕鴛鴦已被放飛大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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