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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耍詐"借條簽化名 鑒定屬本人筆跡被判還債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0日 17: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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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南昌4月18日電 (王劍 吳雲)江西一男子本名李山,向人借錢時在借條上卻署名“李浩”。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理此案,認定借條有效,判決被告李山、袁美返還原告吳某借款3萬元及利息。

  經查明,2010年4月30日,李山(化名)以做業務需錢週轉為名向吳某借款3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本人今借吳某人民幣參萬元整,于2011年大年三十之前還清。”該借條借款人簽名為“李浩”。其後,因李山未按時還款,吳某多次催討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李山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另查,袁美(化名)係被告李山之妻,二人于2000年8月登記結婚,後於2012年3月辦理了離婚登記。此借款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

  在審理期間,法院依原告申請對借條的簽名進行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借條中的“李浩”簽名與提供的李山簽名是同一人筆跡。”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借條簽名雖為“李浩”,但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簽名係被告李山所簽。故此,原、被告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被告李山向借某款3萬元未還,證據確鑿,法院予以確認。

  因被告李山、袁麗在婚姻存續期內向吳某借款,故該借款屬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拖欠借款不還,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吳某要求二被告歸還借款3萬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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