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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一工廠施工擅自遷移他人祖墳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北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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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連市民陳老先生發現已安葬了40餘年的母親墳墓被某電控設備廠以施工為名擅自遷走後,將骨灰盒安置在一家骨灰堂,老人一怒將該工廠告上法庭。日前,中山區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德。一審判決被告支付陳老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祖墳竟擅自被遷

  陳老先生今年77歲。40多年前,他在現中南路附近一處山坡上安葬了母親,從此,年年清明節陳老先生都去祭奠老母。去年清明節,陳老先生發現母親的墳墓處只剩下一個土坑,裏面的遺骨不見了。經過打聽,才知道某電控設備廠因為廠區的防護坡擋土墻施工,未通知陳老先生即將該墳墓遷走,遺骨放置在一家骨灰堂中。陳老先生很氣憤,多次溝通無果後,陳老先生一紙訴狀將該工廠告上法庭。

  索賠近25萬元

  陳老先生認為,被告工廠以施工為名,擅自將其祖墳遷走,並移走遺骨。這種行為極嚴重地傷害了他的感情,並侵害了他的財産。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存放其祖先遺骨的手續;給付擅自遷移祖墳而導致其産生的路費4000元、公墓費110000元及新墳管理費33000元;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對於陳老先生的訴訟請求,因其無法提供合法的佔地手續,被告認為不合法的權利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獲賠5萬元

  法院查明,40多年前,當時並無關於墳墓用地的相關規定,原告埋葬母親時並不需要用地手續。還查明,被告工廠所説的廠區施工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

  法院認為,我國傳統理念,墳墓是後人寄託哀思的神聖之地,非經墳墓主人同意或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遷移,這一理念已成為現代社會公德的組成部分。任何擅自遷移他人墳墓的行為必將造成墳墓所屬人的嚴重精神損害,這已成為全社會的共識。被告的施工行為本身即是違法行為,未通知原告即將其親人墳墓遷移,將遺骨擅自移存他處,應認定為被告是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侵害了原告親屬的遺骨,給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法院認為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為宜,因被告侵權産生的其他財産損失應以實際發生為準,現原告沒有證據證實已實際花費,不予支持。

  日前,中山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記者 靜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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