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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建設費變身民航發展基金 用途新增節能減排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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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換了名稱 但徵收金額未變 基金用途新增節能減排項目

  自本月起,我國廢止機場建設費規定,決定改徵民航發展基金。財政部昨日就此公佈了《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稱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本月初已經實施

  《辦法》稱,為規範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民航事業發展,民航發展基金由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原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合併而成。民航發展基金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繳中央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本辦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繳納民航發展基金的相關規定,執行至2015年12月31日。

  明確徵收標準

  《辦法》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國內、國際和地區(香港、澳門和台灣,下同)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國境內註冊設立、並使用中國航線資源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航空運輸企業和從事公務飛行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民航發展基金。

  具體來説,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標準繳納民航發展基金,其中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遊發展基金20元)。

  航空旅客應繳納的民航發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銷售代理機構在旅客購買機票時一併代徵。

  財政部、民航局對民航發展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連線財政部

  民航發展基金未增加乘客負擔

  徵收民航發展基金有無增加繳費者負擔?昨日,財政部就關於民航發展基金的有關問題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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