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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宏偉:法律思維的規範性與能動司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5: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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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商丘師範學院法學院副教授田宏偉近日撰文指出,司法機關在裁判案件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司法的全部思維過程應該緊緊圍繞著法律規則進行。這就是“法律人”的思維模式,法律思維的本質特徵就在它的規範性。而堅持法律思維的規範性,是發揮能動司法的基本前提。

  法律在現實生活中發揮著規範、指引、教育、預測和強制的基本功能,正是法律的規範性這個本質特徵,決定著法律的基本價值和功能,也決定了法律思維的本質特徵,所以,司法的本質和核心特徵也就在於法律思維的規範性。

  死守法條和完全離開法條裁判案件的行為都不符合法律思維的規範性要求,也是對能動司法的錯誤理解。司法人員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應當在規範性思維的指引下,緊緊圍繞法律條文來審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和裁判案件爭議。如果依據現有法律條文來處理具體案件,將出現極為不當的裁判結論或産生極其不良的社會效果時,司法人員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適用技術,在不改變法律條文的前提下,將其不合理部分予以剔除。而當司法機關窮盡一切合理解釋仍無法化解法律條文與社會現實或個案正義之間的矛盾時,司法機關應當提請立法機關儘快對法律條文進行修改或廢止,這樣才符合能動司法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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