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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繼續審議募捐條例草案 攤派募捐等行為將受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14: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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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8日消息:熱心網民自發向社會募捐是否合法?鄰里互助算不算公開募捐?是否必須通過募捐組織?募捐活動的工作成本如何設定合理比例,防止善款被無端濫用?昨天,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聽取《上海市募捐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網友公開募捐有違法規

  網上公開募捐助人,讓大家“有錢出錢”,目前熱心網民的這種常見的個人行為有違法規。因為依照法定規範,只有紅十字會、公募基金會以及其它經過社團登記的公益機構,才有公開募捐的主體資格;其他單位和個人想要公開募捐,應與這些合法募捐組織協商聯絡,由它們出面開展。

  不過,現實生活中常見的互助行為,如為幫助“特定人”──同事、同學、親友、鄰居,在“特定範圍”內──單位、學校、社區、親友間開展募捐值得提倡。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李民權説,這類互助行為並非募捐條例所要規範的公開募捐,其行為主體、權利義務均不屬條例規範範疇。

  “工作成本”嚴格限定

  審議中,有委員建議:“募捐工作成本列支的具體範圍和標準應該明確,以防止不當使用。”

  募捐活動的“工作成本”,主要包括募捐組織的籌資費用、管理費用、業務活動成本(在募集的財産使用中發生的如運輸費等支出)以及其它費用等4項內容構成。

  李民權介紹,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管理辦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已分別對紅十字會和公募基金會在募捐活動中的工作成本列支作出明確規定,“從實踐看來,募捐組織開展募捐,接受、儲存、轉運和發放捐贈物資,開展公益活動等,都需要一定的工作經費,但支出比例必須嚴格限制。”

  他告訴記者,此次提請二審的募捐條例(草案)中作出了相應修改,“規定可以在募集財産中列支的,募捐組織不得超過規定列支;沒有規定的,應當控制在已經公佈的募捐方案所確定的工作成本列支項目和標準之內。”他還強調,募捐條例(草案)中還明確,已在財政撥款中列支的工作成本,不得在募集財産中列支。

  市民政局應設舉報電話

  有委員提出,募捐組織應該重視內部規範管理,完善財務審計制度。記者注意到,募捐條例(草案)作出了規定,募捐組織應當每年委託專業機構對其募集財産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財務審計,並依法接受民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為了加強社會監督,募捐條例(草案)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募捐組織在募捐活動中存在違法情形或者募捐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違法募捐的,可以向民政等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市民政局應當設立統一的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佈。

  募捐條例(草案)規定,對於未按照要求辦理備案手續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確定的時間、期限、地域範圍、方式進行募捐的;開展與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不相符的募捐活動的;向單位和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者公佈虛假信息的;年度公益事業支出低於規定比例的;未在規定時限內答覆捐贈人對其捐贈財産使用情況的信息查詢要求的等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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