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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解幼兒園補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9日 0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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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歲的小麗在幼兒園裏和夥伴玩耍時,被同學小湯用鉛筆扎傷右眼,她的父母將幼兒園告上了法庭。近日,在龍湖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幼兒園一次性補償小麗3000元,小麗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小麗上學期間在龍湖區一民辦幼兒園與小朋友小湯玩耍時,被小湯用鉛筆扎傷右眼,造成右眼角膜穿通傷,右眼虹膜嵌頓,需住院治療。事故發生後,小湯的父親先後三次拿了4000元給小麗作為醫療費,由於幼兒園給小麗購買了校園意外傷害保險,小麗還從保險公司獲賠2600元,但是,當小麗父母要求幼兒園承擔賠償責任,幼兒園認為小麗是受小湯的傷害致傷,不願賠償。於是,小麗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幼兒園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28485元。龍湖法院法官在詳細了解情況後,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調解。最後,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並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上述協議。

  法官説法:幼童在幼兒園傷害事故時有發生,幼兒園承擔什麼責任?在什麼情況下,幼兒園可以免責?《侵權責任法》出臺前,按相關規定,幼兒受到傷害或給他人造成損害,幼兒園有過錯的,才應承擔侵權責任,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侵權責任法》採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也即是説在幼兒傷害案件中,幼兒園只有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才能對幼兒在園內受到的傷害免責,幼兒園應對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小麗受傷發生在幼兒園管理、教育期間,幼兒園疏于管理和保護,故應適當賠償小麗的合理損失。

  (陳海淩 沈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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