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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延誤險”究竟維護誰的利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2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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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班延誤引起的賠償問題一直是民航業的“頑疾”,缺乏責任認定機制和統一賠償標準,使航空公司不得不自行探索市場化解決方案。

  春秋航空4月1日推出“航班延誤險”,截至4月11日晚,已有144名旅客獲得賠償金。這一新險種能夠妥善解決賠償矛盾嗎?各界看法不一。

  航班延誤賠償是每家航空公司都會遇到的難題,事態升級甚至會釀成群體事件。比如,4月11日,深航一航班20余名旅客因延誤賠償與航空公司發生爭執後,竟然衝上機場飛行區,阻攔滑行中的飛機。

  春秋航空此項業務規定,旅客購買20元每人的“延誤險”,遭遇自然災害、惡劣天氣、機械故障,以及航空管制或超售機票等引起的航班取消或延誤時,可獲得相應賠償。按照保單條款,旅客訂購機票時可一併購買“延誤險”,取消航班可獲300元保險金,航班延誤3小時可獲賠200元,6小時以上可獲賠400元。

  除春秋航空外,東方航空也推出了類似的“旅行保障計劃”,航班延誤4小時及以上或航班取消,參加該計劃的乘客可獲賠600元。行李延誤超過8小時,旅客可獲賠1000元。

  “延誤險”能夠維護旅客利益嗎?其能夠在多大程度上解決賠償矛盾?

  有旅客認為,“延誤險”一方面為旅客彌補因航班延誤帶來的部分損失,另一方面,也能夠約束旅客過度維權,如果航班延誤是因旅客自身原因所致,就將無法獲得賠償。

  中國政法大學航空與空間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張起淮認為,航空公司主動提供此類服務有積極意義。但需要注意的是,航班延誤經濟補償不同於賠償。按照航空法規,航空公司提供的經濟補償具有安撫性質。有可能出現旅客既要求賠償,又要求補償的情況。

  對“延誤險”的質疑聲音也同樣存在。有旅客向記者反映,雖然購買保險能夠獲得一定的賠償,但按時到達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航空公司作為承運人的義務,沒有理由讓消費者通過購買保險來獲得賠償。

  復旦大學企業研究所所長張暉明教授認為,一部分航班延誤是由於航空公司航班排次過密、備用飛機不足等導致的,且事後處理態度常常讓乘客不滿,這類問題是航空公司自身的責任,依靠需旅客付費的保險業務解決有轉嫁矛盾和責任之嫌。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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