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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著作權“被代表”制度將産生三大隱患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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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版權局法規司司長王自強4月17日在《法制日報》撰文回應著作權法修改熱點問題。針對音樂界強烈要求刪除草案第70條的呼籲,王自強認為,一旦刪除,將産生三大隱患:首先,將導致著作權人權利無法保障;其次,眾多市場主體合法使用作品的授權途徑無解,從制度設計上將眾多的市場主體置於侵權狀態,導致整個版權市場秩序的混亂,這將為他人攻擊我國是盜版樂園提供理由;再次,將導致泛訴和濫訴,極大浪費司法資源。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草案公佈後,立即引發社會各界和媒體關注,尤以音樂界討論相對比較熱烈。

  據報道,4月11日由唱工委和音協共同組織的媒體通氣會上,著名音樂人劉歡、谷建芬、張亞東、小柯和部分唱片公司代表聯合發表了對草案有關條款的修改意見。遭到反對最強烈的是有關“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草案第70條,被音樂界要求“必須刪除,沒商量。”

  草案第70條規定:使用者依照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簽訂的合同或法律規定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報酬的,對權利人就同一權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訴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停止使用,並按照相應的集體管理使用費標準支付報酬。

  有關人士擔心上述規定讓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被代表”。王自強司長撰文認為,這種擔心和質疑是可以理解的,同時也是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稿最具挑戰性的意見。

  王自強分析,針對特定權利在特定使用方式前提下,如果著作權人的權利不“被代表”將會産生的社會實際效果是:全國十余萬家“卡拉OK”經營企業就得關門,以及全國數量更大的賓館飯店、商場超市、機場、車站、碼頭、交通運輸工具等將不能播放音樂,我國的社會將進入沒有音樂的世界。

  王自強在文中以“卡拉OK”經營方式作了實證分析後認為:作者沒有精力面對數以十萬計的經營者逐一授權;著作權人簽署一個授權合同所需的成本,一般會高於授權所獲得的收益;通過訴訟方式維權司法機關將不堪重負。

  王自強在文尾表示:如果廣大公眾不認同著作權人的權利“被代表”的制度設計,説明該制度缺乏廣泛的民意基礎,“取消該項制度設計是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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