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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造條件更好履行社會監督職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12: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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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草案)》是一部與社會和諧穩定密切相關,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一部重要法規,該《條例(草案)》近日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為此,“深圳養老保險制度的構建和完善”學術沙龍日前在深圳大學舉辦,與會者圍繞著《深圳經濟特區養老保險條例(草案)》具體條文的修改和完善展開了熱烈而深入討論。

  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問題。目前草案規定存在一定的矛盾之處,草案第20條規定了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滿十五年的,可以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在第26條又規定了對於非本市戶籍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除了累計繳費年限滿十五年,還要在深圳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十年,才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兩條規定存在明顯衝突。關於養老保險補繳的規定不夠清晰,草案規定只有深圳戶籍的人員在退休時如果累計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可以補繳至十五年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但對於在深圳累計繳費滿十年不足十五年的,根據國務院有關養老保險轉移的有關規定,這種情況是可以在深圳領取養老保險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這類情況也是可以補繳的,但草案對此沒有規定。

  保險基金的監督問題。《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了兩種監督形式,一是人大的監督。人大可以聽取和審議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可以組織執法檢查等,行使監督職權。但深圳立法僅規定了人大只可以聽報告,至於其他權力沒有規定,嚴重縮小了人大的監督範圍和手段。《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第二種監督形式是社會監督,由非政府人士組成監督委員會,可以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但草案對社會保險的社會監督的規定過於籠統和簡單,對監督委員會的審計權力、公開權力都沒有規定,讓社會監督有其名無其實。養老保險基金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繳納的“保命錢”,所有權、使用權應該歸繳納主體,但主體既不知道錢是如何花的,也無權決定錢應該怎麼花,實施社會監督是正當的行使權利,立法應給予充分的保障。鋻於目前社會保險共有5個險種,每個社會保險種類都涉及到大量專業性複雜問題,深圳應該在社會保險監督方面有所作為,成為專門的養老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更好履行養老保險社會監督職責。同時社保經辦部門應積極履行信息公開職責,條例只是規定社保部門定期將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結存、運用等情況向社會公佈,但定期是多長時間,在哪公佈,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對社保機構的法律責任仍需強化,尤其應明確規定社保機構不公開信息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研討會還就草案的具體細節進行了討論。

  (翟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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