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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不納稅最高可被罰1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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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何穎思通訊員黃婉萍、吳妍妍、張映珍)昨日,廣州市地稅局用案例再次重申,個人出租房屋後,應從獲取房屋租金當天開始申報納稅,否則將被罰。

  12366諮詢熱線工作人員解釋,個人出租房屋後,從獲取房屋租金當天開始,應在第二個月的15日內向出租房屋坐落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主動繳納稅款。目前廣州地稅的個人出租屋稅收業務大多已委託個人出租屋管理中心代徵和代開發票,因此個人可到所屬地的個人出租屋管理中心辦理有關申報納稅手續。

  對於出租屋主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除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將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情節嚴重的,可處1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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