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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長貪污受賄174萬 一審獲刑1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8日 02: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眾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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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德州4月16日訊 擔任民政局長,本應一心關注民生,積極為群眾謀福利。然而德州市原民政局長劉治溫卻大肆貪污公款、收受賄賂。今天,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

  在查明事實後,德州中院一審以被告人劉治溫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5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妻子即同案被告人姚洪芬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被告人趙成軍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5萬元。

  被告人劉治溫,漢族,1953年4月生人,大學文化,自2005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德州市民政局局長,後任德州市人大常委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主任;其妻子姚洪芬,大專文化,原係德州市財政局副縣級調研員。被告人趙成軍是德州市民政局下屬的德州市社會福利院職工。

  經法庭審理查明,劉治溫曾于2007年4月和2009年5月,利用民政局局長職務之便,私自指示會計將德州市民政局賬外資金共12萬元匯入其家人的賬戶,非法佔有用於個人消費。2009年,在德州市民政局建設社會福利中心工程期間,劉治溫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建築材料供貨商以及工程設計商的現金共162萬元,其中,由其妻子姚洪芬參與受賄147萬元。被告人趙成軍非法收受工程承包商、工程供貨商現金2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治溫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和受賄罪,應數罪並罰。被告人姚洪芬夥同被告人劉治溫共同受賄,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趙成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熱詞:

  • 劉治溫
  • 獲刑
  • 貪污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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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財産
  • 同案被告人
  • 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