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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師宗原國土局長貪污挪用公款1400萬判10年

發佈時間:2011年03月29日 1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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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雲南省師宗縣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喬生,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公款490余萬元、受賄10萬元、挪用公款900萬元。近日,李喬生被曲靖市中級法院一審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

  該案由師宗縣檢察院立案偵查終結,上報曲靖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提起公訴。曲靖市檢察院指控:

  2008年10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李喬生,在擔任師宗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指揮本單位會計周永紅、出納李濤,利用各自職務上的便利,採用虛開發票等手段,套取師宗縣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的公款4903882.6元,將其中的125.81萬元3人進行私分,李喬生分得71.6萬元,周永紅分得42.71萬元,李濤分得9萬元。同時,還分給了本單位駕駛員李海波2.5萬元(另案處理)。

  2006年至2010年2月,被告人李喬生在擔任師宗縣龍慶鄉黨委書記及師宗縣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了趙某某送給的人民幣8萬元、收受了梁某某送給的人民幣2萬元,併為其2人謀取利益。

  2010年2月1日,被告人李喬生、周永紅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900萬元,給師宗縣某公司經理梁某某用於償還銀行貸款。

  該案提起公訴後,曲靖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喬生在擔任師宗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與本單位會計周永紅、出納李濤相互勾結,共同侵吞公款,3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李喬生參與貪污公款的總額為1258100元,個人貪污公款71.6萬元;被告人周永紅參與貪污公款的總額為98.21萬元,個人貪污公款42.71萬元;被告人李濤參與貪污公款的總額為31.5萬元,個人貪污公款9萬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喬生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周永紅、李濤起次要作用,屬從犯。被告人李喬生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10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李喬生、周永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900萬元公款供師宗縣某公司歸還貸款,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喬生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周永紅起次要作用,屬從犯。根據3被告人親筆寫的自首説明及偵查機關在起訴意見書中對3被告人作出的自首認定,證明3被告人均是主動到檢察機關交待犯罪事實,對3被告人均可認定具有自首情節。鋻於3被告人已向檢察機關退繳了全部贓款,結合其自首情節,對3被告人均可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人李喬生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産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沒收財産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産15萬元。

  二、被告人周永紅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財産5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財産5萬元。

  三、被告人李濤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沒收財産3萬元。

  四、已退繳的贓款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

  該案宣判後,3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訴。(劉德安 郭佳 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