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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提出事業單位轉企改制過渡期一般為5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7: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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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4月16日消息:中共中央、國務院今日發佈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推進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

  意見要求,推進轉企改制。週密制定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産清查、財務審計、資産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産,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轉制單位要按規定登出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産産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係。

  意見稱,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産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意見強調,完善過渡政策。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

  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熱詞:

  • 轉企改制
  • 事業單位改革
  • 離退休人員
  • 過渡期
  • 社會保險關係
  •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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