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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全面開閘 將強化公益屬性

發佈時間:2011年04月10日 1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瞭望》新聞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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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的歸市場”

  被“剝離”的,還有原來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近年來,一些科研院所、出版社等事業單位轉企改革持續推進,其間也不乏問題、波折。按照中央的明確要求,在轉企改制過程中,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産清查、財務審計、資産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定資産,由統計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等,這些程序不可缺少。轉制單位要按規定登出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産産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按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産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責任的機構負責。

  “推進轉企改制,是最具有標誌性的改革動作。但此項改革特別要注意一定不能‘演雙簧’,市場化要徹底”,宋世明説,“一定要做到清清爽爽、利利索索、明明白白”。

  從完善過渡政策看,轉制工作可給予一定的過渡期,比如5年。在過渡期內,可以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有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這樣才能儘量減少改革的阻力,保證公平公正”,汪玉凱説,為了分類改革的順利推進,在過渡期內“管住增量”很重要,今後不應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據本刊了解,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專制後,離休人員的醫療保障將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還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

  公益之“分”

  被留下的“中堅”,也進行了細分。據了解,除了以往對行政類、經營類、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劃分,此次改革部署又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劃分為兩類。

  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

  “這樣分類也可以看作是按照公益屬性的純粹程度來劃分的”,汪玉凱説,純公益類的事業單位,是由政府出資保障的,不再允許其存在經營性活動。“比如鄉鎮診所、社區醫院等就屬於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以前經常説的教育産業化,這個概念模糊不清,現在可以肯定地説義務教育是不可以産業化的,長期不治的義務教育階段‘擇校費’應被叫停”。

  汪玉凱指出,高校、職業教育、綜合醫院等,都具備較強的資源吸引和創收能力,應該屬於準公益類的事業單位,允許其部分市場配置資源,但其整體的“非營利性”定位也是確定的,不允許進行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産經營活動。

  受訪專家解析道,應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準,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比如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公益性事業單位有不同程度的財政支持,並不意味著排斥民間資本進入公益性服務領域”,宋世明説,未來的公益性服務事業單位不是由政府大包大攬,而是多元並存、競爭發展的,因此管辦分開、網絡化、社會化發展是必由之路。

  據悉,高層提出要完善相關政策,放寬準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並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

  “這將給民辦醫院、民辦學校的生存發展開拓更為廣闊的制度空間,摒除原有的準入限制、制度歧視等問題”,汪玉凱説。“社會力量進入公益事業領域,可以適當收費,但與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一樣,整體上也必須是非營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