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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規定市直領導每2人配備1輛公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7日 1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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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15日獲悉,南昌市近日出臺的《南昌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提出:車輛配備根據人員、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其中,南昌市直黨政機關在職縣(處)級(含非領導職數)領導的公務用車,按單位領導職數2人1輛確定。

  黨政領導公務車按職數配備

  根據《辦法》,南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核定標準為:在職市廳級領導的公務用車,按領導職數(含巡視員、副巡視員)1~2人1輛、3人2輛、4人3輛、5人4輛,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輛確定。

  而南昌各縣(區)和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在職縣(含處)級幹部的公務用車,按單位領導職數1~2人1輛、3人2輛、4人3輛、5人4輛,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加1輛確定。

  此外,南昌市直黨政機關在職縣(處)級(含非領導職數)領導的公務用車,按單位領導職數2人1輛確定。

  “四套班子”機關每15人配1輛

  據悉,南昌市、縣兩級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機關以及鄉鎮(場)和街道辦事處的一般公務用車,按“三定”方案人員編制,每15人不超過1輛確定;其他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按“三定”方案人員編制,原則上每20人不超過1輛確定。

  同時,南昌市直黨政機關離退休幹部用車,按單位離退休幹部實有人數,每30人不超過1輛確定,但總數不得超過8輛。

  此外,上級下撥車輛和下撥專項資金所購車輛、市縣重點工程建設購置車輛、接受贈送車輛的編制,經南昌市公務用車定編領導小組審批後確定編制,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公務用車滿15年要強制報廢

  根據《辦法》,南昌市直黨政機關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南昌市財政局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車輛保障裝備標準及工作需要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

  同時,未經定編審批的車輛,政府採購部門不得辦理政府採購,購車費用不得報賬,公安交警部門不準上牌。

  據悉,南昌市將進一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管理,凡使用滿15年的公務用車實行強制報廢,對使用滿10年的公務用車,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逐年淘汰或申請更新;在更新過程中,要加大自主品牌汽車和自主創新新能源汽車的配備使用力度。

  南昌市提出,今年將進一步控制公車總量,並開展公務用車集中整治活動,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的配備。

  同時,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使經費支出更加合理可控,車輛使用更加透明規範,控制公車配備,做好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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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