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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樂人要求《著作權法》保護作者尊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1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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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楊建國)昨天,在上海音協流行音樂專業委員會召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座談會上,上海的音樂人在對《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有關條款表示不滿的同時,紛紛吐露心聲,要求修法要給予著作權人充分的尊重。作曲家趙光、安棟等指出:“創作並不僅是為了錢,每一首作品,都融入了作者的創意和理想。《著作權法》不應剝奪著作權人的創作尊嚴。”極大關注

  據悉,國家版權局公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後,即引起了上海音樂人的極大關注。綜合大家的意見後,4月9日,上海音協流行音樂專業委員會向國家版權局提交了“關於《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的建議書”,提出了第四十六條錄音製品首次出版後的“三個月”保護期應修改為“三年”,刪除第六十九條中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結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並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的相關“避風港原則”條款等建議,以保護作者的創作尊嚴。

  尊重創作

  昨天的座談會上,音樂製作人馮海寧説,上海歌星黃齡曾因演唱《癢》獲得“中國金唱片”新人獎,但是,這首歌曲馬上被許多歌手翻唱,至今,詞曲作者分文未得,原先為黃齡度身定制的作品個性,也被人唱得面目全非,照理,《著作權法》應該賦予作者法律的武器,讓人心寒的是,這次公開的修改草案反而為濫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作曲家趙光、安棟等人認為,《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強化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版費代理的作用,卻不去保護被作者更為重視的創作尊嚴,“我寫了歌,讓誰唱,怎麼唱,唱成什麼風格,直至發表,是一個完整的創意過程。然而,根據《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三個月後被人交了一點錢後,就可以隨意翻唱成為另一個版本的錄音製品,這豈不是在打壓和抑製作者的創造力?我們辛勤創作,並不是為了被人代收幾個錢!”

  上海新匯文化娛樂集團副總裁臧彥彬,中唱上海公司總經理吳為慶,作曲家徐堅強、于智強,詞作家張海寧等,紛紛從創作、傳播和消費的關係談到,《著作權法》只有為原創能力和個性創意提供充分的保護,促使社會形成尊重創作的好風氣,才能鼓勵和激發作者們為音樂傳播和音樂消費源源不斷地生産豐富多彩的音樂作品,如果以無視作品權利去提倡傳播和消費,音樂文化的繁榮和發展只能是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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