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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部分條款引爭議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12: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每日電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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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佈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消息一齣,音樂界“地震”了。音樂人認為,草案中的一些條款似乎在有意偏袒一方,而忽視了另一方的利益。

  音樂人的異議

  詞作家、音樂評論家李廣平于4月3日率先在微博上疾呼:“誰來保護我們辛辛苦苦創作製作的歌曲作品?”

  李廣平提及的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八條成為音樂人的“眾矢之的”。第四十六條提出,“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第四十八條提出,“在使用後一個月內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標準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支付使用費,同時報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稱、作者姓名和作品出處等相關信息。”

  音樂人對這兩條規定的質疑集中在:為何要刪除現行法律中“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且為錄音製品加上3個月的期限,這時間是否合理?

  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副理事長宋柯表示:“如果該草案通過,創作者便失去了創作的動力,又不能自己定價,作品誰想用都可以,何苦要寫出好歌?缺乏這個動力,音樂工業的基礎就被擊垮了。”

  “鳥人藝術”CEO周亞平還提出,“修改草案中的第六十條和第七十條是隱藏在草案中的‘深水炸彈’。”周亞平認為,有了這兩條規定,著作權人無論是否加入集體管理組織,都會“被代表”。

  理解還是誤解

  上海大學知識産權學院教授許春明認為,公眾對草案的具體條款可能存在誤解:“第一,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並非這次草案新引入的;第二,大家誤以為法定許可就是免費使用;第三,大家以為法定許可以後的錄音製品是盜版;第四,並不是説3個月後,作品就可以被自由翻唱、使用了;第五,3個月的時間不是保護期,而是給權利人的權利保留期,讓他壟斷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許春明看來,是這幾個的誤解,致使音樂人的反彈比較大。

  “其實所有的爭議還是集中在集體管理組織的問題上,不在於其制度問題,而在於著作權人被集體管理之後的利益分配,以及草案第七十條規定的延伸保護,被認為是強行剝奪權利人的意願。”許春明的分析也得到了音樂人的印證。

  如何能讓草案更切實地服務於著作權人,“最基礎的,是要完善集體管理組織,讓它達到集體管理的真正目的,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不能只關注一些部門或集體管理組織本身的利益。此外,對錄音製品的法定許可,一定要權衡兩個方案,要麼就恢復法定許可排除機制,在目前,我認為這是比較合適的。如果不行,就要適當延長保護期,3個月不足以讓權益人獲益。”許春明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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