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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報聲明與事實不符 離職員工索1元精神賠償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5日 05: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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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後,某科技公司登報通告已經離職的員工違反了勞動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員工認為公司編造事實並公之於眾,遂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起訴公司向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支付其精神損害金1元。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最終判決支持了姜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姜某訴稱,原告原係被告某科技公司北京辦事處銷售員,2011年1月原告向被告提出辭職,並獲批准。在公司股東劉某與被告的股東知情權訴訟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證據為被告2011年5月10日公司刊登于《中國勞動保障報》上的《通告》稱:“姜某、丁某、陳某、周某、郭某、方某、穆某,因你們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已與你們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們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內到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不辦,後果自負。因公司多次與你們聯絡未果,特此通告送達。”原告認為,因原告已于2011年1月與被告辦理了離職手續,在通告刊登之時,雙方早已無勞動合同關係,被告根本無勞動合同可解除,被告稱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及公司的規章制度,卻未指出具體行為,缺乏依據並且原告從被告處離職後至起訴前,通訊方式未做過變更,被告卻稱“多次與你們聯絡未果”,完全不屬實。被告登報刊發的《通告》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故起訴要求公司向其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支付其精神損害金1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辯稱:原告並未辦理離職手續,就不到公司上班了。公司通知原告辦理手續,原告置之不理。公司並未誹謗原告,不承擔侵權責任。

  庭審中,雙方均認可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已于2011年2月到期,2011年3月姜某不到公司上班,公司也不給發工資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庭審提交的證據查明,原、被告之間的書面勞動合同已于2011年2月到期,後雙方並未建立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由此可見,雙方合同因到期而終止。被告刊登的通告顯示合同解除的事由為原告違反勞動合同,該事由與實際的合同終止事由不符。被告在雙方的合同終止之後將上述內容刊登在報刊上,足以造成對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了對原告名譽權的侵犯。原告要求被告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被告關於其未構成侵權的辯解,缺乏依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就侵犯原告姜某名譽權一事在《中國勞動保障報》上刊登致歉函並賠償原告姜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元。

  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出上訴,目前,此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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