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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徵地補償款38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9: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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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成諭福通訊員韓雯)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徵地補償款高達38.5萬,最終難逃法律的嚴懲。近日,清新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朱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至2006年間,朱某在擔任清新縣三坑鎮某村委會某村民小組副組長、出納期間,利用其協助清新縣三坑鎮政府管理下撥給其村民小組村民徵地補償款的職務之便,多次挪用徵地補償款共計人民幣38.519萬元。2004年12月31日,朱某將清新縣三坑鎮政府下撥給其村的徵地補償款45萬元存入以朱某、朱某流聯名在清新縣農行開設的帳戶上,之後朱某擅自多次挪用徵地補償款5.55萬元,至今未能歸還。2006年1月19日,朱某將清新縣三坑鎮政府下撥給其村的徵地補償款32.864萬元存入其個人在清新縣農村信用社開設的帳戶之後,朱某擅自多次挪用徵地補償款共計32.969萬元,其中借給崔某等人30萬元,從中牟取高額利息;自己從中佔用了2.969萬元,上述32.969萬元,至今未能歸還。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某身為清新縣三坑鎮某村委會村民小組副組長、出納,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了挪用公款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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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4年
  • 農村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