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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原海棠灣鎮國土所所長受賄50萬元被起訴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4: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海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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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海網海口4月11日消息(南海網記者劉嘉珮 通訊員林玥)近期,三亞海棠灣管委會國土規劃建設局徵地補償標準審核員陳為驥因涉嫌受賄近百萬被檢察院提起公訴。11日,記者從海南省檢察院獲悉,海棠灣鎮政府徵地小組又有兩人李某和阮某因涉嫌受賄罪,相繼被保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黎族,生於1969年10月,海南省陵水縣人,函授大專學歷,原任三亞市海棠灣鎮國土所所長。

  犯罪嫌疑人阮某,男,漢族,生於1978年8月17日,海南省文昌市人,中專文化程度,原為三亞市海棠灣鎮政府徵地組第二小組組員。

  經查,2009年上半年,海棠灣鎮政府安排以時任國土所所長的李某為組長的徵地小組對養殖戶林某瑜的養殖場進行丈量清點。丈量清點之後,在李某的幫助下,林某瑜及時拿到了徵地補償款。為了感謝李某在徵地補償過程中提供的幫助,林某瑜在領到徵地補償款後,于2010年11月送給李某30萬元人民幣;2009年下半年,海棠灣鎮政府安排以李某為組長的徵地小組對江林村委會江林村第五組的土地進行丈量清點,為了感謝李某的幫助,2011年1月份,陳某全將10萬元送給李某,2011年3月份,陳某全獲得200多萬元補償款後,又將10萬元送給李某。最終,陳某全兩次送給李某共計20萬元人民幣。

  2009年3月,阮某被三亞市海棠灣鎮政府聘用,成為以鎮國土所所長李某為組長的海棠灣鎮政府第二徵地小組組員。在參與徵地期間,在徵用林某瑜的養殖場時,阮某利用職務之便,明知林某瑜的部分養殖池是紅磚砌的,卻在丈量後以混凝土結構登記上報,並向林某瑜提出要好處費。2010年,林某瑜分三次送給阮某共計35萬元人民幣;2011年6月,李某交給阮某1萬元,作為對養殖戶林某瑜的養殖場進行丈量清點的辛苦費;2010年春節前後,阮某兩次向養殖戶陳某花索要辛苦費,陳某花分兩次共給阮某2萬元人民幣。

  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其在擔任三亞市海棠灣鎮國土所所長及徵地小組組長期間的職務之便,先後收受養殖戶林某瑜、陳某全人民幣共計50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涉嫌受賄罪。案發後犯罪嫌疑人李某主動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積極聯絡錢某吉歸還20萬元作為贓款上繳財政,且收受陳某全的20萬元已于案發前退給陳某全,具有法律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

  犯罪嫌疑人阮某,雖為三亞市海棠灣鎮政府臨時聘用人員,但被分配至海棠灣鎮第二徵地小組進行徵地丈量登記工作,實際受海棠灣鎮政府委託履行國家工作人員職責,其利用在擔任三亞市海棠灣政府徵地組第二徵地小組組員期間的職務之便,三次收受養殖戶林某瑜好處費人民幣共計35萬元、收受徵地小組組長李某好處費人民幣1萬元、收受陳某花好處費人民幣2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涉嫌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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