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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買房並非都不受法律保護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10: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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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首席記者 王彬)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不允許自行買賣,因此很多案例的結果是,買房人購房行為無效。但近日,海淀區太舟塢村的高老太將兒子武先生與買房人郭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兒子與郭先生買賣自家房屋的行為無效。海淀法院山後法庭審結此案,並未支持高老太的訴求。

  高老太訴稱,太舟塢村的一處房産是她家房屋。1995年兒子對她謊稱將房産出租,2011年9月,她向有關部門辦理房産報備登記手續時,才發現自己享有共有權的房産已被出賣給郭先生。她要求法院確認武先生與郭先生的買賣行為無效。被告郭先生表示,其父母系知青,按照當時政策回城,兩位老人均為醫生,村委會欲組建醫療所,經其&&,當時政策允許他在太舟塢村取得宅基地,當時武先生向他及村委會出示了房屋所有權的相關證明,材料均顯示房屋所有權人係武先生,他作為受讓人,已盡到善意審慎的注意義務,故雙方買賣行為合法有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轉讓宅基地申請表記載,轉讓者武先生家庭情況中登記有其母高老太,根據農村一般生活習慣,武先生有權處分房屋。武先生與郭先生之間達成買賣協議,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法院最後駁回了高老太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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