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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日報:闖黃燈=闖紅燈?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4日 0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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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青 作

  4月10日武漢交管部門明確表示,闖黃燈也違法,處罰標準與闖紅燈相同。司機會被罰款100元,扣3分。(4月11日《武漢晚報》)

  《道路交通安全法》26條規定,“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38條規定,“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這意味著,在現行交通法律法規中,“黃燈”只是一種緩衝性的警示信號,並沒有“黃燈禁行”或“闖黃燈違法”的規定,更沒有“等同闖紅燈”的説法。

  基於“限制政府權力、保障公民權利”的基本法治原理,法治之於政府公權力來説,“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民私權利來説,卻是“法無禁止即自由”。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背景下,“闖黃燈”被認定為“違法”,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顯然既有私授權力、自我擴權之嫌,也有妨礙公民自由行使權利之虞。此外,從現實情理來看,簡單執行“闖黃燈等同闖紅燈”,意味著黃燈與紅燈已無本質區別,相應的,黃燈的警示、緩衝、過渡作用,也就難以充分發揮了。

熱詞:

  • 黃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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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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