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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16萬元貨物為啥能凈賺10萬?高利潤是怎麼來的?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14: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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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4月12日訊銷售假冒商品不光會被行政處罰,搞不好是要坐牢的。對於紹興市區的金某和邵某來説,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的判決絕對是一個深刻的教訓。因為犯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兩人分別被判了刑。

  金某和邵某正是曾經轟動一時的“LV、香奈兒等奢侈品售假案”的主角(本報2011年3月19日頭版曾作報道)。據了解,金某和邵某經營的飾品店位於市區中興路上。雖然招牌寫的是“珠寶店”,可曾經有一段時間,不少紹興的“奢侈品”忠實“粉絲”喜歡在這家店裏“淘寶”,因為這裡的“LV”、“香奈兒”、“PRADA” 、“GUCCI”等名牌貨只需花幾百元錢就能買到。

  不過很明顯,這些價廉物美的“奢侈品”都是假的。據法院認定,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金、邵二人銷售假冒LOUIS VUITTON、HERMES、GUCCI、PRADA、CHANEL註冊商標的皮包、錢包、皮帶、鞋子等物,銷售金額合計約16萬元。2011年3月14日下午,市工商局越城分局會同越城區公安分局對兩人的飾品店展開聯合檢查時,當場查獲欲銷售的假冒LOUIS VUITTON、HERMES、GUCCI、PRADA、BALLY、CHANEL註冊商標的皮包、錢包、皮帶、鞋子等485件,貨值金額22.31萬元,金某被當場抓獲。

  事後據法院查明,兩人銷售16萬餘元“奢侈品”,從中非法獲利10余萬元。兩人分別分了3萬、6萬,還有1萬還來不及分就東窗事發了。其實早在2009年7月,邵某就曾因銷售假冒的LV、GUCCI、CHANEL等物而被工商部門行政處罰,只是二人並沒當回事,依然我行我素從中牟取暴利。

  市中院審理認為,邵、金兩人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事發後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貨值22萬餘元,與其已銷售的金額均達到定刑幅度,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不過鋻於二人案發後的悔罪表現,法院最終判處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而邵某因自動投案、犯罪時屬懷孕婦女、二審時孩子未滿周歲等實際情況,被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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