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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社廳解答省級統籌企退人員養老金調整政策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9: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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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聞網訊 福州晚報7日報道了我省調整省級企退人員養老金的消息,引起市民廣泛關注。針對此次調整的相關問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11日進行了詳細解答。

  增加的金額由三部分構成

  問:哪些企業屬於省級統籌企業?

  答:我省的省級統籌企業是指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廈門除外)。

  問:我退休前在國企上班,但不是正式工,是勞務派遣工,是否也能享受增加養老金的待遇?

  答:只要你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達15年及以上,就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享受增加養老金的待遇。

  問:此次養老金調整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答:我省從1月1日起,為去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月人均增加240元。

  此次基本養老金月增加標準由三部分構成:與各地物價指數上漲挂鉤,其中福州71元、莆田63元、泉州70元、龍岩70元、三明74元、南平67元、漳州66元、寧德64元;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適當挂鉤,每人每月增加137元;與退休人員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挂鉤,月增加標準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

  福州市企退人員養老金月增加金額=71元+137元+1元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繳費年限累計後剩餘月數為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含7個月)、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及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對於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

  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人均月增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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