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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大姐維權:以合同法為依據協商扣除10%違約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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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線04月12日訊叢女士在寧波一家美容養生店裏辦了一張5萬多元的消費卡,做了20次後,突然出現皮膚過敏,她想要退卡。不過,對方要求按單次價每次消費1000多元在卡內扣除後退餘額;叢女士覺得不合理,她希望按照每次400多元的會員價來計算。

  4月11日上午,寧波市工商局海曙分局鼓樓工商所12315的工作人員范麗君聯絡上了本報記者,她想給讀者朋友們説説這起她剛解決的預付卡糾紛,也能給遇到類似情況的市民提供借鑒。

  兩種算法價差2倍多

  雙方存異議

  去年11月,愛美的叢女士在寧波海曙區的一家有點名氣的美容養生店店辦理了消費卡,充值58800元,當時店員告訴過她,加上店裏每月免費贈送的4次護理,該卡一共可以使用144次。

  最近一次面部護理做完後,叢女士突然發現,眼角和脖子都起了紅疹,出現過敏症狀。

  叢女士提出退卡要求,店家也同意,不過雙方為了退卡結算産生了異議。

  按叢女士的算法,58800元可做144次,即平均每次408元,已做了20次,剩餘50640元,店家應該按照這個數字退餘額。

  可店家則認為,408元是會員價,單次做的一般優惠是1065元一次,已做20次,消費額為21300元,只能退37500元。

  另外,店家還認為,叢女士當時還參加了店裏的消費者回饋活動,抽中3200元的電腦一台,也應在退款中扣除。

  >>范大姐:

  以合同法為依據

  最後協商扣除10%違約金

  范大姐表示,其實雙方算法都不合理,完全以會員價計算或單次計算,都對自己有利,但對對方不公平。

  范大姐經過調查後認為,叢女士並不能直接證明過敏是由於做護理導致的,是由於個體原因不想再消費了提出退款,屬個人自由;店方在服務中也無明顯過錯。所以,她主要以合同法為依據進行調解。

  “如一方提出中止合約,按照合同法相關規定,中止方屬違約,另一方可以收取不超過20%的違約金。”范大姐説,因為叢女士6年內已在店裏累計消費20余萬元,也應考慮老客戶的情面。

  最後,店方從消費者滿意度和自身長期來的良好信譽考慮,同意按叢女士的算法以餘額50640元為總數,只收取了10%的違約金,退回45576元;又考慮到叢女士多年來對該店的信任,電腦也不收回了。叢女士對這一結果表示滿意。

  如果您在消費過程中遇到了什麼維權疑問,可撥打本報范大姐維權熱線:8791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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