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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能否令行禁止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3日 02: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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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名青年為玩網遊搶劫同事,被豐台區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同時禁止其在緩刑期間進入網吧。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來,本市針對有網癮的緩刑服刑人員簽發的首個“禁止令”。

  “禁止令”旨在預防新罪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一項新規定,即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服刑人員,法院可根據情況,同時禁止服刑人員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該規定被稱為“禁止令”。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出臺的《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規定),“禁止令”須依附於管制和緩刑,人民法院只有對被判處管制和宣告緩刑的服刑人員才能適用“禁止令”,不能單獨適用,也不能在判處其他刑罰時適用“禁止令”。發出“禁止令”的目的在於防止服刑人員再次接觸犯罪誘因,有效矯正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落實執行尚存問題

  “禁止令”是司法的一大進步和亮點,但在實踐中還有些不足,尤其體現在執行當中。試行規定明確“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在此之前,緩刑由當地公安部門負責執行。由此,“禁止令”的執行涉及多個機構,各機構間如何協調、如何實現信息共享成為實際操作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此外,從“禁止令”的實行情況看,除個別地區配發跟蹤定位電子系統外,多數法院為服刑人員規定了定期報到的制度,以此跟蹤服刑人員的行為。應該説,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起到震懾作用,但從長遠來看,技術手段過於簡單,無法形成有效監管。

  監管保障仍需完善

  針對豐台區法院的判決,該區司法所為服刑人員組建一個社區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緩刑人員家屬、社區志願者及派出所相關人員組成,實現對服刑人員的全方位考核。

  一項措施的有效執行,與監管密不可分。明確監管規則,首先需要明確監管機構的權利義務。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配合執行“禁止令”相關部門和人員具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以及違反監督義務該如何承擔責任,容易導致“禁止令”效果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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