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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了房産證就能讓人以房抵債?其實“不靠譜”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1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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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市民在日常債務往來時,都認為只要手裏攥著借款人的房産證做抵押擔保,就可以放心借款了,殊不知這根本“不靠譜”。日前,家住商河的肖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據了解,商河的王某2010年1月欲在縣城開服裝店,手裏又沒有那麼多錢,便向鄰居肖先生借款五萬元,並主動寫下欠條:“今王某向肖先生借錢五萬元,王某于2010年7月16日之前還清肖先生,如到期未還,將王某的房産(寫明房産證號)無條件過戶給肖先生”。打完欠條後,王某當即將房産證交給了肖先生,這讓肖先生吃了“定心丸”,痛快地就把錢借了出去。

  借款到期後,肖先生去找王某要求還款,但王某告訴他最近經濟比較緊張,請求再等等。之後肖先生又催要過幾次,每次都無功而返。在無計可施之際,肖先生想起王某的房産證還在自己手裏,並且欠條中也有記載,心中便有了底,遂起訴到法院,請求以房抵債。

  經法院審理查明,原被告並未就房産抵押情況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即使房産證已經交由債權人持有,如未做抵押物擔保登記,也不會産生抵押擔保的效力,此種情況亦不屬於權利質押,所以未起到保護債權的作用,只能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處理,判令被告王某還款。

  此時,肖先生方知欲使房産抵押發生法律效力,只持有房産證是不夠的,須去房産管理部門做抵押登記,才能有效保護自己的權利。但為時已晚,現在肖先生只能期待王某能夠想辦法儘快還清自己的欠款,以免申請執行增加訴累。(通訊員 孫海霞 陳宜森 記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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