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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總被控利用改制貪污705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4日 04: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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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深圳進出口公司總經理徐某湘涉嫌貪污在中院受審

  今日案卷

  本報訊 (記者王納)上週五,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廣東省經濟特區深圳進出口公司老總徐某湘涉嫌貪污案。徐某湘涉嫌在公司改制過程中,故意隱瞞債權、隱匿公司財産705萬元。徐某湘在法庭上全盤否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表示所有證人都撒謊。

  涉嫌將國有資産據為己有

  據公訴機關查明,廣東省經濟特區深圳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最初為全民所有制性質公司,1993年2月至1998年12月由徐某湘擔任深圳公司總經理。1998年12月28日,深圳公司由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為徐某湘個人所有的公司,在此過程中,徐某湘故意隱瞞深圳公司債權,隱匿深圳公司財産,轉為本人所有的改制後公司所有,將國有資産705萬元據為己有。

  檢察機關指控的這705萬元貪污款共分兩單犯罪事實,第一單為555萬元。1995年,省檢察院辦理深圳公司副總經理張健挪用公款案時依法扣押涉案贓款555萬元,1997年12月28日省檢察院撤案。1999年3月4日,省檢察院將扣押的555萬元返還徐某湘指定的深圳公司賬戶內,隨後被徐某湘據為己有。

  第二單則為150萬元。1986年,深圳公司與中共深圳市委辦公廳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合建辦公樓和住宅樓,並因此取得深圳市鳳凰路2號辦公樓三樓使用權。1991年5月,深圳公司與香港興景公司發生合同糾紛,該樓被法院執行給興景公司抵債。1998年,在深圳公司改制過程中,徐某湘指使深圳公司會計王某玲做賬,將辦公樓用於抵消興景公司債務。1999年10月,徐某湘故意隱瞞深圳公司已改制給其個人的事實,與聯絡處簽訂協議,聯絡處以退還合作建樓款及利息的名義,于1999年10月29日將150萬元轉賬至徐某湘指定的深圳公司賬戶內,之後被他將此款據為己有。

  開庭現場

  否認控罪和指控事實

  “指控內容與事實全部不符。”法庭上,徐某湘一口否認指控,並表示所有內容都是編造出來的。

  對於侵佔555萬元,徐某湘辯解稱,副總經理張健是深圳公司挂職的副總,實際是承包了深圳公司一個業務部門,雙方的協議中寫明了張健所有的經營行為由自己負責,與深圳公司無關。

  徐某湘表示,深圳公司改制評估資産時,由於所有材料都在省檢察院手裏,會計無法入賬,因此不能列入資産評估報告。

  他認為,張健的555萬元及別墅都是自己代表深圳公司接收的,但這筆錢和財産是給張健償還韓國公司債務的。

  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

  對於徐某湘的説法,公訴人出示了書證物證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深圳公司會計王某玲證實,徐某湘是自己的表舅,深圳公司改制時讓她做賬以辦公樓抵消興景公司債務並前移記賬時間等。其他涉案的當事人均表示,徐某湘從來沒有告知過深圳公司已經改制為其個人所有的事實。

  徐某湘的辯護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並表達了張健的承包性質、深圳公司在改制後歸徐某湘個人所有,因此應定性為無罪的觀點。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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