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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進出口公司總經理借改制私吞70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0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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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3月10日消息:公司在改制過程中,老總因故意隱瞞債權、隱匿公司財産705萬元並據為己有而被控貪污罪。昨天,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深圳進出口公司總經理徐某湘涉嫌貪污案,徐某湘在庭上稱指控不符事實,全盤否認控方證據。

  據公訴機關調查,深圳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最初為全民所有,1993年2月至1998年12月由徐某湘擔任總經理。

  1995年,省檢察院辦理該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挪用公款案時依法扣押涉案贓款555萬元,1997年12月28日省檢察院撤案。自1995年11月至1998年4月間,該公司多次申請返還扣押款項。徐某湘在明知這一情況下,卻在公司改制時故意隱瞞該筆財産,沒有列入資産評估。1999年3月4日,省檢察院將扣押的款項返還給改制後的公司,被徐某湘據為己有。

  1986年,該公司與深圳市委辦公廳聯絡處合建辦公樓和住宅樓,並因此取得深圳市鳳凰路2號辦公樓三樓使用權。1991年5月,該公司與香港興景公司發生合同糾紛,該樓被法院執行給興景公司抵債,但由於該辦公樓未辦理産權登記,因此興景公司無法實現債權。1998年,在公司改制過程中,徐某湘指使公司會計做賬,將辦公樓用於抵消興景公司債務,並將記賬時間前移到1997年12月31日,從而導致資産評估時沒有將辦公樓列入評估範圍。1999年10月,徐某湘故意隱瞞公司已改制給其個人的事實,與聯絡處簽訂協議,聯絡處以退還合作建樓款及利息的名義,于1999年10月29日將150萬元轉賬至徐某湘指定的賬戶內,被他據為己有。

  公訴機關認為,徐某湘的行為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熱詞:

  • 徐某湘
  • 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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