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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改制過程中,老總因故意隱瞞債權、隱匿公司財産705萬而被控貪污罪。前天,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原廣東省經濟特區深圳進出口公司老總徐某湘涉嫌貪污案,徐某湘在法庭上大喊冤枉,稱公訴機關指控不符合事實,而且他還全盤否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表示所有證人都撒謊。
涉將國有資産據為己有
據公訴機關查明,廣東省經濟特區深圳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最初為全民所有制性質公司,1993年2月至1998年12月由徐某湘擔任深圳公司總經理。
1998年12月28日,深圳公司由全民所有制公司改制為徐某湘個人所有的公司,在此過程中,徐某湘故意隱瞞深圳公司債權,隱匿深圳公司財産,轉為本人所有的改制後公司所有,將國有資産人民幣705萬元據為己有。
檢察機關認為,徐某湘無視國家法律,在國企改制過程中,故意隱瞞債權,隱匿公司財産,轉為其個人所有的改制後公司所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否認指控
“指控的內容與事實全部不符。”前天的法庭上,徐某湘雖然言語囉嗦、不直接回答問題,但一口否認指控,並表示所有內容都是編造出來的,他並沒有做這些事。
對於徐某湘的説法,公訴人出示了書證物證以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其中深圳公司會計王某玲證實,徐某湘其實是自己的表舅,深圳公司改制時不僅讓自己做賬以辦公樓抵銷興景公司債務並前移記賬時間,而且還做了一筆800多萬元的鋼廠債務。
其他涉案的當事人也均表示,徐某湘從來沒有告知過深圳公司已經改制為其個人所有的事實,而且評估公司員工均證實資産評估時徐某湘從來沒有提及過以上財産。其中還有證據證明,1997年做的第一份評估報告中曾提及過樓房的資産,而到了1998年出正式評估報告中,該樓房又未被提及。
前天,徐某湘的辯護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並表達了深圳公司在改制後歸徐某湘個人所有因此應定性為無罪的觀點。
該案目前還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