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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遞:夾運危險品 至少罰1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8: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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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4月10日電 (記者陸婭楠)交通運輸部9日對外發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對外徵集書面意見。該意見稿明確,運輸經營者需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最低不低於20萬元。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的運輸企業或托運人,將被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道路運輸危險貨物,主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産、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産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和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按該意見稿規定,運輸經營者必須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駕駛員、押運員傷亡損失、第三者傷亡或財産損失、環境污染損失以及為消除環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責任保險。其中,運輸劇毒、爆炸品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於3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於40萬元。運輸劇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險貨物的車輛,核定噸位10噸以下(含),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於20萬元;核定噸位10噸以上,每次保險事故保單總責任限額不低於30萬元。

  如果托運人委託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或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運輸企業或托運人將被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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