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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4月10日訊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4月5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條例規定,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條例規定,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説明理由。
條例規定,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以及校車標牌發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條例規定,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一的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此外,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文
國務院法制辦就《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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