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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辰:像依法打擊醉駕那樣嚴格落實校車安全條例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7: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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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過4個多月的緊急部署、起草和論證,國務院日前公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回顧這部條例的出臺,無論是民主、嚴謹的立法過程,還是緊湊、高效的立法速度,都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校車安全這一民生大事的高度重視。

  “徒法不足以自行”。學校、校車生産廠家和運營機構、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基層政府部門一定要意識到,校車安全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在有法可依的基礎上,還要狠抓落實,用最大的責任心排查、消除各種安全隱患。要像依法打擊醉酒駕車那樣形成全國一盤棋的氣勢,尤其要注重普法宣傳教育和執法落實情況,利用對典型案例的嚴肅處理警醒、教育校車司機、校方負責人、基層分管領導等各方責任人,力爭讓校車安全條例在執行力上不打任何折扣,讓我們年輕的汽車社會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形成禮讓校車的文明駕駛風氣和汽車文化。

  例如,校車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然而就在4月9日下午,廣東省陽春市發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輛超載校車與一輛貨車相撞,造成2名兒童死亡,15名兒童不同程度受傷。再回顧一下去年發生的甘肅正寧幼兒園校車事故等慘劇,也多與校車嚴重超載有直接關係。這足以證明,有了強調校車不得超載的法律、條例還不夠,還要在執法層面嚴格落實,使超載、超速成為校車司機、校方負責人、校車運營機構等相關責任人絕不敢觸碰的高壓線。

  尤其是校車安全條例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和五十八條,已經對學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所應承擔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吊銷辦學許可證、依法給予處分等行政處罰之外,還規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下一步,應當結合典型案例的具體責任,嚴格執行相關罰則,以儆效尤。

  一個值得擔憂的問題是,在校車安全條例提出的“過渡期”內,地方能否嚴格把關,確保“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的安全運營底線。前不久,就有媒體披露了有的地方使用報廢機動接送學生的情況。記者認為,絕不能讓條例根據國情規定的“過渡期”,成為一些地方放寬對運送學生的其他載客汽車監管的藉口。同時,各級監管部門要嚴格依據校車安全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情況予以“頂格打擊”。

  按照校車安全條例規定,下一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校車安全條例的實施辦法。如何在校車安全條例的框架內,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城鄉、地區等差異,制訂出便於落實、利於執行的實施辦法,將考驗地方政府部門的能力和智慧,也是關係到校車安全條例執地方行力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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