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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居委昨 正式撤回45號 《環評批復》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07: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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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亞迪污染疑雲調查”報道追蹤

  現在,深圳振業巒山谷的居民或將可以心安點了!昨日下午,記者在深圳市人居委向深圳市比亞迪鋰電池有限公司的正式發文“深人環2012(94)號”中看到,該委決定撤回《關於〈比亞迪新能源材料基地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稿)的批復》。

  深圳人居委在批復表述稱,“你公司(深圳市比亞迪鋰電池有限公司)2010年3月23日(正確時間應該是2012年3月23日)向我委提交了‘關於請求撤回深環批函【2011】045號文的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相關規定,經研究,我委決定撤回‘關於請求撤回深環批函【2011】045號文的報告’”。

  比亞迪鐵動力鋰電池項目將另行選址建設

  記者從振業巒山谷業主處看到,隨深圳市人居環境委的文件一同發佈的,還有深圳市比亞迪鋰電池有限公司於今年3月23日向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呈報的“關於請求撤回深環批函【2011】045號文的報告”。

  報告中提到,“近期比亞迪寶龍工業園周邊社區振業巒山谷對我司鐵動力鋰離子電池項目選址是否合適的意見,我司王傳福總裁高度重視,經公司研究決定:調整我司新能源材料基地項目的建設佈局,對鐵動力鋰電池項目另行選址建設,請求貴委撤回深環批函【2011】045號文的批復,由此造成的後果由我司承擔。”

  原告代理律師稱人居委措辭難以令人心安

  本案的原告代理律師之一、中華環保聯合會志願律師陳旭緋昨日向記者表示,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在文件中的措辭難以令人心安。她舉例説,深圳人居委的《決定》文件中提到“若對上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陳旭緋認為,在對“45號《批復》”的決定上用了“撤回”而非“撤銷”。她説,按照她自己對行政許可法的理解,依法撤回的批復還可以進行復議,“這讓人不安”。據她透露,今日會再與深圳市人居環境委的代理律師溝通,確保雙方對文件的理解一致。

  業主稱暫時還沒有商議是否撤訴

  儘管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已決定撤回“45號《批復》”,但業主們稱,暫時還沒有商議是否撤訴。“雖然附帶了比亞迪的申請文書,但是市人居環境委的正式文件中並沒有按我們的要求,寫明‘另行選址’及事情的來龍去脈。”振業巒山谷業主龐先生(化名)説。

  “電池廠從目前來看,應該是停建了,我們短期內解決了比較大的問題,接下來要解決廢氣問題,因為這最直觀,最影響生活”,龐先生説。儘管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稱已投入6000萬改進排污設備,並於今年3月36日曾發佈《比亞迪寶龍工業園廢氣及鐵電池項目情況説明》,承諾在2012年4月1日前將寶龍園區的噴塗生産線搬走,但接下來的三年內,小區空氣質量仍令業主擔憂。 南方日報記者 劉昊 李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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